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结合各地查处的知识产权案件,选定了2022年锡林郭勒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5件。
案例一、锡林浩特市某名烟名酒店经营侵犯“四川绵竹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2年8月19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名烟名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一箱“剑南春”(6瓶/箱)外包装存在侵权嫌疑,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在当事人场所发现的浓香型白酒1箱(6瓶/箱)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称该箱“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是从个人手中购进的,未索取相关进货票据及资质证明文件。后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扣押的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剑南春”6瓶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识专用标志及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2021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库房内存放着使用带有“伊基勒及图®”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文标识的包装箱,当事人无法提供“伊基勒及图®”商标注册证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许可使用证明。
经查,当事人没有注册“伊基勒及图®”商标,且当事人也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授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房内存放“伊基勒及图”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文标识的包装箱359个,同时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使用“伊基勒及图”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包装箱产品的销售单据共计3张,经营额共计4300.00元。该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00.00元,罚款6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太仆寺旗某布艺销售印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图案的布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经查,太仆寺旗某布艺从石家庄购进了9种印有冬奥会吉祥物图案“冰墩墩”的布艺,且不能提供奥委会许可销售的授权书,当事人未获得奥委会许可自行经营印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图案布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违法行为。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扣押印有冬奥会吉祥物图案的布艺,罚款人民币4733元的行政处罚BOB。
2022年8月23日BOB,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休闲饮吧,牌匾带有“合其客”图标及“合其客休闲饮吧旗舰店”字样;店内悬挂着带有“合其客餐饮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牌,该店经营者未能当场出示“合其客”商标持有人山东合其客餐饮文化公司出具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书》。
经查,该休闲饮吧自2016年8月11日开业至今一直使用“多伦县合其客休闲饮吧”这一名称,且该店经营者在调查期间一直未能出示山东合其客餐饮文化公司出具的《“合其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书》。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多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西乌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专利权人莫某的投诉电话,称有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请求维权。
经查,专利权人莫某于2020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牛粪捡拾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合法有效,并在保护期内。执法人员根据请求人提交的专利证明材料结合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的现场比对,发现被请求人的产品或制造方法与请求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构成专利侵权。西乌旗市场监管局按照双方当事人意愿,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将制造的牛粪捡拾机给予请求人作为损失赔偿。(供稿: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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