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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中小学食堂及校外配餐!南昌市教育BOB局重要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安全工作意见》(赣府厅发〔2018〕49号)和《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赣教办字〔2019〕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幼儿园)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需要,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场所。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食堂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把好委托经营企业准入关。中心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食堂需要委托经营的,由县(区)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通过统一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服务企业。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学校供餐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培训。

  第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重点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食堂从业人员还应接受食物采购、储藏及烹饪等培训考核,营养师应接受“三减”等食品营养方面的培训考BOB核。

  第九条 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实行校长(校领导)陪餐制度和家长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做到“三同”:即与学生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年度自查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并做好记录。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账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文明餐桌、勤俭节约、制止浪费等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设置食堂,鼓励不具备条件的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中央厨房+卫星厨房”,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营养的集体用餐服务。

  (一)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设备由学校投入,在编人员收入由学校保障。

  (二)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1)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证照;(2)在南昌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研发团队和专职营养师,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人才;(3)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组织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不良信用记录。(6)三年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和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公司。

  (四)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中小学校食堂,如确有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合同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不得超过三年。

  (五)学校食堂确实需要实施委托经营服务,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成交结果和合同(复印件)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委托经营服务。

  (六)学校对中标托管企业应坚持公益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教育部等三部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有关精神,对中标托管企业不得收取承包费、托管费、高额装修费等费用,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最终将负担转嫁给学生,损害学生利益;不得与中标托管企业达成私下协议,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变相收取租金和管理费。

  (七)中标托管企业要创新工作思路,落实“零租赁”管理要求,通过一元菜、限价菜、免费米饭、免费汤、节假日免费供餐等手段,将免收食堂租金节省费用惠及学生。

  (八)托管企业在学校食堂服务期间,每年其服务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年度等级须达到B级以上。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食堂托管企业负责人陪餐制度,健全陪餐工作机制,做到与学生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每月陪餐不得少于3次,陪餐人员为企业法人或企业相关负责人(经理、店长、厨师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时发现和解决师生在用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师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每天工作前应当进行个人健康和卫生情况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应当进行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食堂应当细化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在醒目处公示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食堂加工就餐场所的建设与卫生要求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洗消、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就餐区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安全工作意见》(赣府厅发〔2018〕49号)的相关要求,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需要的原则,实行统一供应,制定并实行原材料控制制度。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按以下情形查验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处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处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处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四)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五)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六)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当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野生蘑菇、四季豆、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七)《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七条 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需贴有明显标识,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

  第二十八条 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列明的不安全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制作豆浆应防止假沸。

  第二十九条 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操作场所,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

  第三十条 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第三十一条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当分设并标明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采用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应加热到规定温度并保持10分钟以上。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热力消毒方式。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食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BOB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成品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三十四条 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保管,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三十五条 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专间内的餐厨垃圾存放容器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严格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十九条 每月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由学校和托管企业根据成本核算确定和调整菜品。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自付。不得以任何名义间接侵吞学生伙食费,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字〔2021〕2号)文件的要求,结余资金用于改善食堂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以提高人员、设备使用效率;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抽取资金,用于补充学校办公经费、工程改造、设备添置及“人头费”(如:考评奖、年终奖、加班费、午餐托管费、教职工免费就餐费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

  第四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疑似食物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二)停止供餐活动,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有关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把控舆情,确保救治到位,保证学生生命健康安全。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依法进行发布、解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出示相关证件。学校不得拒绝、阻扰、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后,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公开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方面听取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学校食堂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十二条 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

  (十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

  第五十四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三次投诉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和托管企业,将全市通报,该托管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作废。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配送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安全工作意见》(赣府厅发〔2018〕49号)和《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赣教办字〔2019〕8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服务的配送餐单位和需要校外配送餐服务的中小学(含市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条 配送餐单位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学校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配送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学校配送餐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知识培训。

  第八条 配送餐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配送餐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学校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第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县(区)中小学校配送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中小学校配送餐工作;配合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成立由各县(区)教体局局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教体办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校配送餐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对本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单位实行管理,制定本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实施办法,规范“配送餐单位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的工作程序;对配送餐单位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坚持营养健康原则。配送餐单位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及家长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集中用餐。

  第十四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实行配送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配送餐的常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公开相关财务收支状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实行校长(校领导)及家长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与学生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每天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配送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学校领导、学生家长、企业联席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整改。

  第十六条实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负责对配送餐单位配送食品进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和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在学生每次用餐前认真做好配送食品检查,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单独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BOB、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分餐管理制度,提供分餐场所,保持分餐环境整洁卫生,并协助做好餐食分发、保温等工作。

  第十八条实行配送餐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配送餐单位名称、配送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每周公布供餐带量食谱,可安排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配送餐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学生家长对学生配送餐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学校自身条件建立食材加工场所,合理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第二十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学生配送餐的价格,严禁学校或个人与企业签订有关合同或达成有关承诺,为教职工提供廉价或者免费用餐,学校不得从配送餐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于学校开支或支付“人头费”(如:考评奖、年终奖、加班费、午餐托管费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配送餐满意度测评制度。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每周对配送餐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2次配送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卫生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及时与配送餐单位进行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建立配送餐企业负责人陪餐制度,健全陪餐工作机制,做到与学生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每月陪餐不得少于3次,陪餐人员为企业法人或企业相关责人(经理、店长、厨师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时发现和解决师生在用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师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整改。

  配送餐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重点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从业人员还应接受食物采购、储藏及烹饪等培训考核,营养师应接受“三减”等食品营养方面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文明餐桌、勤俭节约、制止浪费等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育教育”活动。配送餐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优势、特点,配合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勤俭节约、制止浪费”的方案及计划。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县(区)需要配送餐的中小学校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管理。各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与配送餐单位签订合同,配送餐单位的配送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学校师生及家长代表,对配送餐企业进行抽查走访并对配送餐企业食品安全和服务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配送餐企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单位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配送餐服务合同。配送餐服务合同应包括配送餐单位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与配送企业各一份,上交一份至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与配送餐单位每学年签订一次配送餐合同。

  (一)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二)根据《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达到南昌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年度等级为A级,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中小学校配送餐单位公开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流程。各县(区)、学校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将成交结果及合同(复印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资质审查。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配餐能力及服务质量。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已进入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和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三)综合考察。组织专家考察供餐单位的生产能力、卫生状况、工艺流程、资质信誉、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运输路程、所需时间以及近两年度经营业绩等情况。

  (四)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配送餐单位。

  (五)签订合同。根据综合考察和公开招标情况,结合本县(区)中小学校对配送餐的需求量等情况,确定中标配送餐单位名单,指导学校与配送餐单位签订配餐服务合同并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配送餐的中小学校应与配送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配送餐的中小学校应加强对配送餐单位的日常监督,确保配送餐单位配送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应安排专人到配送餐单位实地考察一次,并做好考察记录。

  (二)变更配送餐单位须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原则上每学年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变更配送餐单位。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送餐单位应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推行线上实时监管,做到从原料购进、制作到配送全过程公开,实现食品来源、加工、配送各环节都可追溯。

  第三十条 配送餐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卫生行政、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及学校、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三十一条 配送餐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有效的配送餐服务合同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第三十二条 配送餐单位在中标并签订配送餐服务合同之后、送餐之前,必须购买学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配送餐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学校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配送服务,在认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保证学校配送餐质量,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配送任何凉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制售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变质变味的,必须全部收回并销毁。

  (二)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容器明显位置注明单位名称、制作时间、食用时限、食用方法等内容。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消毒。

  (三)预先做好配送餐突发事件方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按时送达配餐。

  (四)建立配送餐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征求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加强成本核算,在学校公示供餐成本,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自律经营。

  (五)建立自查制度。制定年度自查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并做好记录。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配送餐单位应了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发育的特点,充分认识中小学校配送餐的公益性特征,培育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讲求社会效益。

  第三十六条 配送餐企业要留存备餐、分餐、送餐的食品温度和时间等记录以备查。

  第三十七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配送餐单位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配备专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成长规律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定量适宜、结构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可口的每周带量供餐食谱,并提前在供餐学校公示。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应当保存一个学年。

  第三十八条 配送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各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停止其向学校供餐并终止配送餐服务合同,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拒不整改。

  (三)未按配送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五)在为学校配送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行为,或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配送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配送餐服务合同行为。

  第三十九条 配送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应取消其配送餐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存在危害学生健康隐患、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件,影响恶劣。

  (五)实行黑名单制度。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三次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配送餐企业,全市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同时终止其校园配送餐资格。

  第四十条 配送餐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须提前两个月向学校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四十一条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

  第四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疑似食物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二)停止供餐活动,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供学校配送餐企业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有关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事态BOB,把控舆情,保证学生生命健康安全。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依法进行发布、解释。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BOB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建立校长负责制、校长(校领导)陪餐制度和配送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配送餐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配送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配送餐单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在中小学校配送餐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市属学校的配送餐工作,由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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